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鄒孟宇 被告 邱銘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553號妨害公務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44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張耀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