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41號聲請人 劉建華 代理人 翁其祿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劉治平 之父 劉燦宇 、母 魏氏 之除戶謄本或得證明其等已死亡之文件或公證書(該公證書應經該地區公證處出具,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往來書信、相片。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