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9號原告 張福命 被告 廖煜東
金峰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慧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0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3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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