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8號原告 吳鎮 被告 吳宜霖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吳鎮崋」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吳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