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9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36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10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89年10月18日至129年10月17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89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790,000元,借款期間自89年11月1日起至109年11月1日止,以每月為一期,自借用後,前36個月按期付息,自92年11月1日起共分204期,按定額年金法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共分240期,按期攤還本息,而利率則按借據第3條規定,採機動計息,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6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借款本金1,479,415元,以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按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及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以上均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謄本2份及建物登記謄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7月31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9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東鎮│金福││117│建│││1971.35│209/10000││├──┴───┴────┴────┴────┴───────┴─┴──┴──┴──────┴──────┴───┤│重測前:三重埔段000-0000地號│├──┬───┬────┬────┬────┬───────┬─┬──┬──┬──────┬──────┬───┤│002│新竹縣│竹東鎮│金福││144│建│││629.20│209/10000││├──┴───┴────┴────┴────┴───────┴─┴──┴──┴──────┴──────┴───┤│重測前:三重埔段000-0000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9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2│新竹市○○○○段│住家用,│三層:│││││79.45│陽台│10.87│平方公│全部│重測前││││福街13巷│117地號│鋼筋混凝│79.45││││││││尺││:三重││││40弄36號││土造,5│││││││││││埔段││││3樓││層│││││││││││1627建│││││││││││││││││號│├──┴──┴────┴────┴────┴───┴───┴───┴───┴───┴───┴────┴───┴───┴───┴───┤│共用部分:金福段50建號:1/10,金福段62建號:29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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