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同左│├────────┼────────┼────────┤│宣│拘役肆拾日,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告│科罰金,以新台幣│易科罰金,以新台││刑│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同左││法條│││├────────┼────────┼────────┤│犯罪│95年12月20日│96年4月21日││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700│96年度偵字第1114││││號│0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壢交簡字第│96年度壢交簡字第││事││298號│1497號││實├───┼────────┼────────┤│審│判決│96年2月16│96年6月13日│││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壢交簡字第│96年度壢交簡字第││判││298號│1497號││決├───┼────────┼────────┤││判決確│96年4月2日│96年7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貳拾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原宣告刑諭知之│依原宣告刑諭知之│││標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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