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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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另案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2年6月間某日起至94年1月25│95年4月15日起至95年5月23日│││、26日止│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2902號│度毒偵字第32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165號│95年度訴字第1678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5月30日│96年3月2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字第165號│95年度訴字第1678號││決├────┼─────────────┼─────────────┤││判決日期│95年7月13日│96年5月2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如易科││公權期間或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額│算1日│900元折算1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