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條1項│條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日│96年2月2日│96年2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桃園地檢署95毒偵字第│桃園地檢署96毒偵字第│桃園地檢署96毒偵字第││號│5734號│1013號│1013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1065號│96年訴字第1309號│96年訴字第130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96年7月10日│96年7月10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6年訴字第1065號│96年訴字第1309號│96年訴字第1309號││日├────┼──────────┼──────────┼──────────┤│期│判決確定│96年7月23日│96年8月10日│96年8月1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