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君慈受刑人吳文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君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參以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於執行程序中者,為受刑人,是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850號詐欺案件偵查中,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為保證後,予以釋放,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附卷可憑。又該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投刑簡字第46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其南投縣水里鄉○○村○○巷00○0號住處,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及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居所分別傳喚,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4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份、執行拘提之司法警察鍾政堂、陳錫列之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沒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