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抗告人 陳聖函
(原名 陳佳宜
陳宣羽 (原名 陳佳佩
陳襄睿 (原名 陳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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