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農會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金鈴右列被告因農會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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