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四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曹品民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消費者貸款約書(第十三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