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呂正雄
被   告  陳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生包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0,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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