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呂正雄
被 告 陳生 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生包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0,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