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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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罪嫌重大,又因逃匿,經本院發佈通緝,經警緝獲,始行到案,本院認為有逃亡之事實,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罪嫌重大,而有逃亡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執行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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