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434號原告大陞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複代理人 洪士淵 律師被告佳元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第二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