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頂替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7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紀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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