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信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