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75號上訴人 高雅倩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柏超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詹志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