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655號聲請人 張盈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