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家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214號上訴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吳意淳 律師被上訴人 陳彥伯
陳俊廷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錚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
陳育驊 律師被上訴人 陳佳樺 訴訟代理人 紀培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吳素勤法官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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