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國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國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抗字第18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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