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122號聲請人 鄭玉珠 即全興五金商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號TH0000000至TH0000000之本票,共19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號TH0000000至TH0000000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