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35號上訴人 蔡麗鈴 被上訴人 何昀翰
林幼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104年度重訴字第635號判決已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然上訴人遲至10
4年11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婉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