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73號原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 律師被告九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楠桂 被告九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萬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吳逸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