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職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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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三號上訴人 張瑋
張涵 張庭 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孟昭萍
張玉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翁國彥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娥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上訴人新北市林口區農會(即原台北縣林口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錫根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被上訴人 簡秀麗
林錫俊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金溪 律師上訴人元太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盈達
王晶慧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被上訴人王晶慧
鄭敦雄 曾啟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三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第十七頁倒數第十行以下「關於駁回上訴部分」,所載「被上訴人簡秀麗、林錫俊」之後,均應增列「王晶慧」。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判決第十七頁倒數第十行以下「關於駁回上訴部分」,於被上訴人簡秀麗、林錫俊之後,均漏載被上訴人王晶慧,此對照主文及之前理由之記載即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上訴人張瑋、張涵、張庭、孟昭萍、張玉明聲請補充判決,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吳謀焰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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