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振遠
法官黃聖涵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