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乙○○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65,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新臺幣2,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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