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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