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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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丙○○
送達代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