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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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素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孟錦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