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47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9月30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
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撥款授權書、財政部台
財融(二)字第900015135號函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