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嘉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肆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應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7年3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搜索扣押現場照片共6張、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毒品,足見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重大,暨其國中畢業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復衡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吸食器4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查卷第4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玉蘭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被告王嘉澤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嘉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5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904、2097、2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3月12日20時許,在新竹市○區○○路○○○巷○○○號2樓住處,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107年3月13日10時48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吸食器4個,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嘉澤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復有扣案之吸食器4個可佐。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吸食器4個為被告所有且供作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檢察官林芳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陳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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