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83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陳金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壹萬玖仟
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