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甲○認為所涉犯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於偵查中有棄保逃亡之事實,犯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十六日、十月十六日裁定延長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劉定安法官徐美麗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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