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九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