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碩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