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