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理艇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就被告呂理艇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進行準備程序、100年12月29日上午9時2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