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石沁康
石沁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祥麟 被告 游源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依兩造於93年間訂定之協議書,無條件提供被告所有1551地號土地北側2點5公尺寬,作為原告所有1513地號土地之通行道路用,準此,本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1513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1551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額為核定之依據,並經本院職權移送 吳登良 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增加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70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4,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