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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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佔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4號聲明人 羅英俊 上列聲明人因竊佔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羅英俊因竊佔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具「聲請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力進法官許辰舟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