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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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77號聲請人 蘇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靜間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家上字第100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黃建閔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0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黃建閔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賴惠慈法官王怡雯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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