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7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王怡雯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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