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66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淑卿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周志一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77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賴惠慈法官王怡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