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1月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5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