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彭木杉 上列聲請人彭木杉因與相對人 黃木清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彭木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欲聲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清償日為民國102年8月5日,請釋明此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屆期而未清償。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