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5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王伯文┌──────────────────────────────────────────────────┐│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銘登營造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20,000元│94年3月31日│0000000││││公司│業銀行前鎮│││││││││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