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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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4號聲請人 羅卉喬 相對人 陳德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1,04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7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84%,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經查本案訴訟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73號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5,057元,已由聲請人預納,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048元【計算式:25,057元×84%=21,0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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