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添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添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添志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添志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6年12月8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3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受刑人郭添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詐欺│詐欺│││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2.11.01│102年年中某日│102.06.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738號│第23382號│第2338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豐交簡字│106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實││第1072號│第1198號│第1198號││審├──────┼──────────┼──────────┼──────────┤││判決日期│102.12.04│106.10.26│106.10.26│├─┼──────┼──────────┼──────────┼──────────┤│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豐交簡字│106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決││第1072號│第1198號│第1198號││├──────┼──────────┼──────────┼──────────┤││判決│103.01.03│106.10.26│106.10.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78號│第18478號│第18479號│││││(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受刑人郭添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6.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38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實││第1198號││││審├──────┼──────────┼──────────┼──────────┤││判決日期│106.10.26│││├─┼──────┼──────────┼──────────┼──────────┤│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決││第1198號││││├──────┼──────────┼──────────┼──────────┤││判決│106.11.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479號│││││(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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