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孫立凱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具體指明被告之身分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於預繳裁判費前請審慎考量能否補正被告之身分及住居所(須現實可送達之門牌號碼,而非無法送達之早年軍管時期戶名):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萬2500元(計算式:面積103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000元×權利範圍1/2=362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937元。
二、金門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前揭土地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