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范高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歐陽心 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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